遗传和环境对轻度弱智的影响

  围绕遗传和环境的影响所进行的更加周密,复杂的研究始于70年代中期。现在,遗传学领域的大部分权威人士认为,作为智力的决定要素,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至少没有孰轻孰重之分。

  桑德拉·斯卡尔所持的理论观点鲜明地体现了遗传对智力的影响,最近被强调到何种程度。她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环境差别正是由遗传差别造成的。

  人与人的差别可以来自遗传和环境两个方面,但是,把差别的形成归纳为从遗传类型(人的遗传构成)发展到环境影响的过程可能比较合理……我们认为,遗传类型是推动人发展的力量,因为正是借助于遗传类型,人才得以确定自己要体验哪一种环境。换言之,正是遗传类型决定了一个人对环境机会作出的反应。

  斯卡尔还认为,一个人的遗传构成能够以多种方式决定这个人会怎样受环境的影响。其中之一涉及孩子对所处环境中经过选择的各个方面所给予的注意:

  人们总是选择他们认为合适并具有刺激性的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从周围的环境中挑选出某些方面,要么对之作出反应,要么对之进行探讨,要么置之不顾。我们做出的选择,无不同我们自身遗传构成造成的动机、个性和智力等等有关。

  斯卡尔断言,一个人的遗传因素在多数情况下决定环境对其智力发育的影响方式。即便如此,她还是承认环境具有很强的潜在作用:

  对遗传类型起消极作用的环境将对儿童的平均发育水平产生巨大影响。事实、正明,强化性日托环境可以促进家庭条件较差的儿童的智力发育。而刺激较少的日托环境可能会阻碍儿童的智力发育和社会技能发展,即使他们来自条件比较优越的家庭。

  罗和普洛明(Rowe、Plomin)1981年提出有必要考虑所谓“家庭内差别”,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使问题进一步复杂了。传统观点认为,由特定家庭产生的环境影响在各家庭成员身上是平均分布的。然而罗和普洛明指出,环境对同一家庭内几个孩子的智力发育的影响程度可以各有不同。他们断言,25%的智商差别产生于家庭内经验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