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初期要及时建立围产保健卡

  我国政府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孕妇围产保健卡,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一旦确诊怀孕了,应该于孕12周之前(即从末次月经算起的停经时间)持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段)的卫生院(所)或区(县)妇幼保健所建立围产保健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及准生证建卡,并进行初查,初查的项目包括病史、全身检查、产科检查以及必要的化验检查。例如,南京人口发给白色围产卡,流动人口发给红色围产卡。孕妇从早孕建卡后至28周,每月检查1次,29~36周每半月检查1次,36周后每周检查1次。在孕20~24周从基层卫生院转至接产医院继续产前检查。检查的内容为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有无特殊情况出现,如头痛、水肿、阴道流血、皮肤瘙痒等,经检查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检查胎位,听胎心率,量腹围与宫高,测体重、血压,检查有无尿蛋白,进行孕期宣教等,这些都要记载在“围产保健卡”上。高危妊娠者根据医生的要求,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有不适感觉者可随时前往建卡医院就诊,不必苛求医生规定的产前检查时间。

  高危妊娠如合并心脏病、贫血、肝病、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以及羊水过多等,需立即转入上级医院产科高危门诊进一步诊治。正常孕妇在20~24周时持卡到区或市级接产医院继续进行产前检查,要求在28周前做一次B超以了解胎儿隋况。一般情况下,在哪家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就在哪家医院分娩,但也可以自行选择任意一家医院分娩。

  有下列情况的孕妇需在基层建卡后,立即携卡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遗传咨询及产前诊断。

  (1)孕妇年龄达到或超过35岁者;

  (2)夫妇一方有染色体异常者;

  (3)近亲中有先天愚型或其他染色体异常者;

  (4)孕妇本人已生过染色体异常儿,如先天愚型儿;

  (5)有性连锁遗传病家族史或已生过一个性连锁遗传病儿者,如血友病;

  (6)已生过一次代谢性异常疾病者,如苯丙酮尿症;

  (7)已生过一次神经管缺陷儿者,如无脑儿、脊柱裂等;

  (8)有习惯性流产、死胎及死产史者;

  (9)近亲结婚;

  (10)怀孕前3个月有接触致畸因素者,如病毒性感冒。